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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33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5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东省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街道**村**号。1991年1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莱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1995年4月16日假释出狱。2018年7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5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理滋事,携带作案工具菜刀在莱西市**街道**村自家门前处,将下班回家的夏某婷拦截后,持菜刀对夏某婷头面部进行肆意伤害。经鉴定,夏某婷被人致伤面部后致左面部皮肤擦划伤长度超过4cm,鼻背部皮肤创口伴左侧鼻骨骨折,以上三处损伤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2、户籍证明书;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7、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茂军

2019年11月13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莱西市**街道**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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