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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刑检刑诉〔2019〕7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单县**乡***村**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单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单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单县某镇**社区新村建设土方回填,需从**镇**村北的坑塘中取土。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7月23日无故对正在施工的高某某车辆进行追逐阻拦,阻止正常施工,致使高某某被迫中途放弃该项目工程,新村建设不能正常施工延误了工期。

2019年8月22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纠集多人无故对赵某某施工的车辆追逐拦截,阻止赵某某正常施工,致使新村建设不能正常施工,延误了工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司某某、程某某、黄某某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赵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李某某阻扰施工的现场视频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

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故追逐、拦截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生产、经营,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锋、陈丹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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