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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7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某某,住河南省尉某某****村三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尉某某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尉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尉某某公安局建设路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今,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去尉某某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卫生局)反映其不合理诉求,不解决其不合理诉求就扬言上访,要求报销其不应报销费用11万余元,并坐在卫生局领导办公室不走,严重影响办公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的身份年龄的情况,前科资料证明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2.证人王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证明李某某寻衅滋事的情况;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证明其寻衅滋事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寻衅滋事,严重影响办公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李某某无犯罪前科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林建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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