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7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某某,住河南省尉某某**镇**村三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尉某某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尉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尉某某公安局建设路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今,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去尉某某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卫生局)反映其不合理诉求,不解决其不合理诉求就扬言上访,要求报销其不应报销费用11万余元,并坐在卫生局领导办公室不走,严重影响办公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的身份年龄的情况,前科资料证明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2.证人王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证明李某某寻衅滋事的情况;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证明其寻衅滋事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寻衅滋事,严重影响办公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李某某无犯罪前科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林建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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