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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200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200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组,住址同上无业。因本案于2020年12月5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300元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12月8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未批准逮捕,经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途经四平市铁西区**小区时,无故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小区36号楼楼下的五羊牌白色电动三轮车的前风挡玻璃踹碎,将被害人代某某停放在该楼下的奔腾牌T77轿车(吉C*****)的前中网及前机器盖踹坏。经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五羊牌白色电动三轮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78元,奔腾牌T77轿车(吉C*****)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075元。2020年12月4日,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20年12月7日,李某某的家属已经赔偿二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无前科劣迹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代某某的陈述;

3.指认笔录;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发泄情绪,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博

2021年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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