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一部刑诉〔2020〕22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221993********,阿昌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云南省梁河县**镇**村委**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审查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6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宝山区美安路254号面馆内,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蔡某某发生口角,后殴打蔡某某。为泄愤,又随意毁坏上址厨房内财物。期间,李某某撕咬蔡某某手臂,后持厨房两把菜刀砍坏厨房内食材、打包盒、洗碗池等物品,并向被害人徐某某投掷菜刀。经鉴定,蔡某某因咬伤致左前臂及左拇指皮肤破损己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现场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日,其和李某某、朱某某三个人聚餐结束行走至**路**路路口时,李某某让其跪下,并抓其脸,打其耳光。后其将李某某压在地上,李某某就用牙齿咬其左手臂及左手大拇指并用脚踢其肚子,其趁李某某离开时躲了起来,看到李某某拿着菜刀坐在路边,后警察来了,将李带走了。同时证实,其对李某某的照片进行了辨认。李某某是其同事,两人在一起工作了很久。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日,有两男一女到其经营的拉面馆吃饭喝酒,离开面馆约一小时后,两名男子又回到其面馆,身上都带着伤,其中一个较年长的瘦瘦的男子(经辨认系被告人李某某)冲进店里,到厨房里拿了一把菜刀,在厨房里乱砍,挥舞着菜刀不让其他人近身,后又双手各拿一把菜刀在厨房里乱砍,其就报警了。
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日,其和老乡蔡某某及李某某去面馆吃饭喝酒,期间,李某某对其搂搂抱抱,还劝其喝酒,后离开面馆至**路**路路口时,其跟蔡某某要回家休息,但李某某不让走,并殴打蔡某某,其看到蔡某某被打之后就独自离开回家,因没有找到人肯帮忙,酒喝多了就睡着了。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案发后,警方从李某某处扣押了菜刀两把;同时,调取了案发现场的相关监控视频。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及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蔡某某的伤势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罗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相关监控视频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李某某的到案情况。
7.被告人李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8.户籍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随意殴打未成年人,致一人轻微伤,又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敏芳
检察官:徐玉华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宝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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