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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曲检公诉刑诉〔2019〕70号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诉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5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住曲周县**乡**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8年2月12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21日曲周县公安局对其变更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11月15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6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2019年2月26日曲周县公安局对其决定行政拘留10日。现羁押于曲周县看守所。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27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227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2019年6月10日决定对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分别为自自2019年3月27日至2019年4月10日、自2019年6月11日至2019年6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司某某(已判)在**镇**街开办**门市,帮助别人要账。2013年夏,王某某因购买吴某某的一辆“北斗星”牌面包车欠吴某某18000元。吴某某爷爷吴某甲让司某某帮助索要,承诺要回后给其3000元。2014年5月份,司某某在其村村民袁某某的超市内强迫王某某写下一张欠其1万余元的欠条。2017年4月30日7时许,司某某纠集李某某、赵某某开车到王某某家索要欠款,与王某某发生争执、厮打,互有损伤,后司某某等强行将王某某带至曲周县妇幼保健院。曲周县公安局第四疃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于当日9时30分许在曲周县妇幼保健院找到王某某,并将其带到曲周县医院检查伤情。2017年5月1日,司某某伙同李某某利用电焊机将王某某家街门焊接。几天后,司某某、李某某再次将王某某家街门焊接。

2.2017年8月1日16时许,李某某在曲周县第四疃镇中国农业银行附近发现王某某,将该情况通知司某某。司某某安排李某某、司某甲驾驶一辆车,李某某驾驶一辆车,分头寻找王某某。司某甲又纠集李某乙一块上车寻找王某某。李某某、司某甲、李某乙在曲周县**镇**路第四疃镇政府东寻找到王某某后,强行将王某某拖拽至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汽车上,带至司某某在曲周县**镇幸**开的**门市二楼,强迫王某某还钱。其间,司某某、李某某对王某某进行殴打,并威胁王某某重新向司某某出具一张19700元的欠条后才让王某某离开。王某某在**门市内持续一个小时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到案证明、前科情况证明、住院病历、情况说明等;2.证人袁某某、吴某某、吴某乙、袁某甲、司某某、司某甲、李某某、郝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搜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王某某提供的司某某、李某某三段焊接其街门的视频。

本院认为,为帮人索要债务,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侵入王某某住宅,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殴打,且伙同他人用电焊机将王某某家街门焊接,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住宅安宁,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以索取债务为名,李某某伙同他人将被害人王某某强行带至司某某**门市内,限制被害人王某某的人身自由,其间伙同他人殴打被害人王某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银如

2019年6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曲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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