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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黑龙江省丰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丰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新检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8****日出生,民身份号码230707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丰林县******,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10月9日被伊春市公安局新青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1114日被伊春市公安局新青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1121日被伊春市公安局新青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3年5月,赵某某(另案处理)雇佣被害人林某某给赵某某经营的**饭店室内铺设地砖,地砖铺设完工时,赵某某支付给林某某一少部分工钱,剩余的工钱让林某某过几天来取。当时林某某告诉赵某某地砖刚镶完不能上人,等几天干透了才能上人,赵某某未听,第二天即在地砖上面摆桌用于包办酒席。几天后,林某某向赵某某讨要剩余的工钱时,赵某某以地砖铺设质量有问题为由拒绝支付。林某某与其理论质量问题是因赵某某在刚铺设完的地砖上面上人摆桌包办酒席造成的。赵某某让林某某维修地砖,否则不给剩余的工钱。林某某无奈找人给予维修后,赵某某仍以铺设地砖质量有问题为由不支付剩余的工钱。林某某为要回剩余的工钱,于2013年5月中旬的一天,同瓦工丁某甲和许某某再次来到**饭店铺设地砖的大厅,林某某让丁某甲和许某某查看需要维修的地砖,准备维修后,独自一人来到与该大厅在同一院内的赵某某家客厅,对赵某某的妻子被告人李某某说:你出点材料,我们给你把地砖维修了,然后你把工钱给我算了。李某某嫌林某某说话生硬、不好听,遂对林某某连骂带踹,这时,赵某某从里屋来到客厅即对林某某拳打脚踢,李某某同时用手挠林某某,林某某呼喊丁某甲,丁某甲赶到后欲拉架,赵某某对丁某甲说:你要拉架连你一起揍。赵某某与李某某继续辱骂和殴打林某某,致使林某某眼睛被打肿,面部被打出血。林某某欲报警,赵某某恐吓林某某说:你要报警我还揍你,工钱你也别想要了。后林某某未敢报警。

2. 2013年7月的一天,赵某某让给其运输沙子的司机被害人丁某乙到赵某某家核对运费账目,在赵某某家客厅,丁某乙与赵某某雇佣的给运输沙子的司机记账的会计王某甲及李某某核对运费账目,丁某乙与王某甲的账目核对一致后,李某某以账目不对、丁某乙赖账为借口,骂丁某乙。丁某乙未敢吱声。这时赵某某从里屋冲出来即辱骂丁某乙,诬赖丁某乙运费算多了、偷卖他沙子等,同时用拳头殴打丁某乙头部和面部等,李某某也随即上前同赵某某一同殴打丁某乙头部等部位,致使丁某乙眼睛被打肿,鼻子被打出血,肩膀和颈部被挠伤。

3.2013年9月12日下午,李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害人王某乙让其给运输沙子,之前因赵某某拖欠王某乙给其运输沙子的运费,王某乙已不再给赵某某运输沙子,王某乙便说车没有油了。李某某让王某乙到李某某家取钱加油给运输沙子。王某乙于当日17时许来到李某某家客厅,李某某问王某乙还欠他多少运费。王某乙说大概3万元左右。赵某某听后恼怒,从里屋出来说哪欠你那么多。王某乙说欠多少没事,可以算账。赵某某即用拳头殴打王某乙头部和面部,李某某随即上前同赵某某一同殴打王某乙头部和面部,王某乙用手遮挡并跑到室外,赵某某和李某某追出继续对王某乙拳打脚踹。经医院诊断王某乙颜面部软组织挫伤。王某乙于当日报案,后公安机关对赵某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4. 2013年9月末的一天14时许,赵某某通过电话联系从事焊接工作的被害人侯某某让其给赵某某经营的**洗浴焊接锅炉。因之前赵某某拖欠侯某某的部分工钱,侯某某不愿再给他干活,就托辞说这活干不了。赵某某听后恼怒,即骂侯某某并恐吓让其在家等着。随后,赵某某与李某某二人驱车前往侯某某经营的电气焊接店,侯某某在店内将门锁上。赵某某与李某某来到侯某某经营的店铺门前,二人持续4、5分钟使劲边踹店铺车库的小门边骂侯某某让其出来,侯某某在店内未敢出声,赵某某与李某某将侯某某焊接店车库上的小门踹坏后离开。

5. 2013年12月10日10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到赵某某家向其讨要之前其给赵某某运输沙子的运费钱,李某某以账目不对为由不予支付,刘某某说他跟负责给赵某某记账的会计王桂芹对过多次账都对上了,怎么能不对呢。赵某某从里屋出来即骂刘某某并让其滚,刘某某质问赵某某怎么骂人呢。赵某某即用拳头殴打刘某某头部,随即李某某上手挠刘某某面部。经医院诊断刘某某头部闭合性外伤。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13日被公安机关在大庆市龙凤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诊断书、公安机关行政卷宗复印件等材料;

2.证人证言:赵某某、丁某丙、丁某甲、王某甲、许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林某某、丁某乙、王某乙、侯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伊春市公安局新青分局刑事技术大队现场勘验检查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系主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丰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剑威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丰林县新青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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