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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兴山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407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社区**委**组)。

刑事拘留时间

2020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

取保候审时间

2020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

案件审查过程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案件事实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9月29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鹤岗市兴山区15委10组主干道路旁喝酒时。因被害人马某某路过此处看了被告人一眼,李某某随即手持玻璃瓶追逐殴打马某某头部、背部数下,后被围观群众拉开。经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马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至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官:张庆玲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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