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92********,汉族,中专文化,系陕西省**幼儿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小区**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1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乘车回家的路上与女友电话里发生争吵,后在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王府井商场附近下车。被告人李某某为发泄情绪,捡起地上一块石头,持手中石头由西向东随意砸向被害人西安**户外运动有限公司的“**”服装店铺橱窗玻璃,致被害人窗外立玻璃九块部分受损,一块完全毁损。经鉴定:完全毁损的玻璃损失价格为6760元,其余九块价格无法评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情况说明;
4.指认照片、视频截图;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7.户籍证明、前科信息;
8.和解协议、谅解书;
9.被告人供述;
10.被害人陈述;
11.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 宇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的处所为西安市高陵区**苑**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992905****;
2.卷宗五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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