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镇检刑检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住镇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7月23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因怀疑其丈夫韩某甲与白某甲的女儿韩某乙有奸情,遂从家中拿了一根木棍到白某甲屋后对白某甲进行辱骂,白某甲听到李某甲的辱骂后,双方进行对骂。后白某甲随手在屋门口拿了一根豆架竿去打李某甲,李某甲便用木棍将白某甲打倒在地,后又连续用木棍在白某甲身上击打,致白某甲右尺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镇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甲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陕西省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李某甲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其2019年6月17日涉嫌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棍照片;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户籍证明信、办案说明、寻找作案工具记录、诊断证明书、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3、证人韩某乙、阴某某、白某乙、韩某甲、黄某某、毛某某、李某乙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白某甲的陈述;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8、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其2019年6月17日涉嫌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倩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现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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