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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21990********,汉族,初中肄业,原河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贷后部外勤,住河南省通许县**镇**村**号。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3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同年9月10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于同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河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路与**路交叉口**大厦,法定代表人系师某某,该公司分综合管理部,客服部,业务部,贷后管理部(以下简称贷后部)四个部门,主要经营业务为汽车分期担保和汽车销售。2008年以来,众发公司在经营汽车分期担保业务中,与客户签合同时设定各种“陷阱”条款,签订后不让客户留存合同,在履行协议过程中肆意认定客户违约。该公司每月由贷后部内勤统计违约车辆后,召开“通单”会,会后根据GPS定位,由贷后部外勤人员,采取利用备用钥匙秘密或者强行开走等手段,将客户车辆非法收回,并停放到指定停车场。车主到该公司协商时,该公司以“不交钱不放车”、“不同意交违约金将车变卖”为要挟,向车主索要高额违约金、拖车费、停车费等费用,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已经形成了以韩某某、刘某某(以上二人均已被判处刑罚)为首,人员众多、分工明确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李某某为众发公司贷后部人员、收车队外勤,参与实施具体收车行为,并按标准获取提成。

现已查明以下犯罪事实:

一、2015年9月,被害人张某某通过**公司担保向银行分期贷款的豫QHB***日产逍客汽车,因逾期还贷一天,众发公司贷后部人员、被告人李某某及郭某雷、刘某涛、刘某科、贾某超、胡某鹏(以上五人均已被判处刑罚)等人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移动公司门口,用备用钥匙将该车偷开走。后张某某按照**公司要求一次性付清该车尾款10000元,并被迫向**公司交纳30000元违约费用后,将车要回。

二、2015年9月,被害人刘某恒通过**公司担保向银行分期贷款的豫QGB**路虎牌神行者2汽车,因逾期还贷一天,**公司贷后部人员、被告人李某某及郭某雷、刘某涛、胡某鹏、贾某超(以上四人均已被判处刑罚)等人到驻马店市柏林度假酒店门口,用备用钥匙将该车偷开走。后刘某恒按照**公司要求一次性付清该车尾款,并被迫向众发公司交纳20000余元违约金、收车费等费用后,将车要回。

三、2015年9月,被害人杨某某通过**公司担保向银行分期贷款一辆豫AL9***咖啡色陆虎牌发现者4汽车,因**公司不同意其用抵押金折抵最后一月贷款,**公司贷后部人员、被告人李某某及刘某涛、胡某鹏、贾某超、郭某雷(以上四人均已被判处刑罚)等人在郑州市**路与**路交叉口向西500米路南**城地下一层停车场内,将杨某某手中车钥匙要走,强行将该车开走。杨某某被迫向**公司交纳70000余元(包括一期贷款22000元)收车费等费用,并被没收20000元保证金后,将车要回。

四、2015年9月,被害人崔某某通过**公司担保向银行分期贷款的豫A5E***深灰色雷克萨斯牌汽车,因还贷逾期,**公司贷后部人员、被告人李某某及刘某涛、胡某鹏、贾某超、郭某雷(以上四人均已被判处刑罚)等人到河南省商丘市民主路路边,用备用钥匙将该车偷开走。后在贷款剩余100000余元的情况下,**公司向其索要180000元,崔某某未同意,现该车未要回。

五、2015年9月,被害人郭某某通过**公司担保向银行分期贷款的豫DP5***黑色桑塔纳牌汽车,**公司贷后部人员、被告人李某某及刘某涛、刘某科、胡某鹏、贾某超、郭某雷(以上五人均已被判处刑罚)等人到河南省汝州市朝川矿1号井厂区大门口停车场,用郭某某插在桑塔纳车上的钥匙强行将车开走。郭某某被迫向**公司交纳24000元滞纳金、违约金、拖车费、停车费等费用,将车要回。

六、2015年10月,被害人贾某某通过**公司担保向银行分期贷款的豫AYT***英菲尼迪牌汽车,因未在**公司指定的地方购买保险,**公司贷后部人员、被告人李某某及刘某涛、刘某科、贾某超、胡某鹏、郭某雷(以上五人均已被判处刑罚)等人,到郑州市金水区北三环天伦水晶城小区门口,用贾某某的钥匙将车打开强行开走,贾某某被迫向**公司交纳30000元违约金、收车费等费用,并给冯某某5000元好处费后,将车要回。

七、2015年10月,被害人刘某帅通过**公司担保向银行分期贷款的豫A51***奥迪牌Q7汽车,因未在**公司指定的地点购买保险,众发公司贷后部人员、被告人李某某及郭某雷、刘某涛、刘某科、胡某鹏、贾某超(以上五人均已被判处刑罚)等人到河南省商丘市团结路附近,用备用钥匙将该车偷开走。后刘某帅被迫向**公司交纳20000元违约金、收车费等费用后,将车要回。

八、2016年10月,被害人刘某飞通过**公司担保向银行分期贷款的豫EX7***玛莎拉蒂牌轿车,因未在**公司指定的地方购买保险,众发公司贷后部人员、被告人李某某及贾某超、刘某科、王某军(以上三人均已被判处刑罚)等人到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城关镇建设路香榭时尚旅馆门口,用备用钥匙将该车偷开走。刘某飞被迫向**公司交纳50000元违约金、收车费等费用后,将车要回。

2020年3月20日,李某某到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投案自首,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到案经过;

(2)客户收款明细表;

(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豫0104刑初871号;

(4)查询被告人身份及前科情况、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青2524刑初28号;

(5)户籍证明

2. 被害人张某婷、刘某恒、杨某寅、崔某宇、郭某江、贾某涛、刘某帅、刘某飞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强拿硬要、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系犯罪集团。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校元元

             朱长城

                                二О二О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河南省通许县**镇**村**号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共计2册194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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