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6〕1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403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因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2月16日被蒲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3日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蒲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陈某(已判决)、姚某(已判决)、李某甲(已判决)等人从本县迎宾路真爱网吧喝完酒出来步行至迎宾路与红旗路十字东北角金龙烧烤店门口时,陈某与秦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随后姚某、李某甲、李某某便上前帮忙,与对方打了起来,期间陈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秦某某、李某、魏某某三人戳伤,经鉴定三人伤情均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诊断证明,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2.鉴定意见;3.勘验、辨认笔录; 4.证人证言:证人屈某某、韩某某、贾某某、王某某、解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秦某某、魏某某陈述;6.被告人及同案已决犯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已决犯陈西、姚森、李建民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王啊纯
2016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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