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1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玉门市**镇**村**组**号,现住甘肃省玉门市新市区**街**号**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玉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日19时许,在玉门市**区**园对面**公司家属院内,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故撕扯龚某某(7岁),龚某某的祖母张某某发现后前去护龚某某,李某某随即用拳头在张某某的脸部捣了一拳,然后与赶来的张某甲、张某某厮打在一起。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用拳头殴打张某某面部,致张某某的鼻骨骨折、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2019年12月30日,玉门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醉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如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合理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雅娇
检察官助理 李红梅
2020年3月4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2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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