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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90********,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乡**村**组,现租住新化县**街道**附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4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8月17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新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4日至7月3日);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5月22日至6月5日;8月4日至8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与朋友陈某甲等人在“**酒吧”喝酒。同时,伍某甲在该酒吧为其妻子陈某乙庆生,陈某乙喊了朋友罗某某、肖某某、杨某甲等人一起喝酒。23时许,李某某看见熟人罗某某,便与罗某某交谈。此时,同桌的一男子向罗某某敬酒,被李某某制止。该男子遂走近罗某某,李某某便推了该男子一下,另几个男子就上去推李某某,李某某的朋友陈某甲等人立即上去帮忙,双方互相推搡。酒吧工作人员见状将双方劝出了酒吧。

陈某甲为替李某某出气,在酒吧门口骂骂咧咧。陈某乙在门口看到陈某甲在那骂骂咧咧,遂说了句“你们都是认识的人,不要吵架”。陈某甲听后打了陈某乙一巴掌。伍某甲及其朋友随即上前殴打陈某甲,李某某等人见状上前帮陈某甲的忙,李某某从身上拿出一把匕首出来要捅对方,匕首随即被酒吧工作人员曹某某、伍某乙合力夺下。期间,陈某甲的朋友拿棒球棒去追打伍某甲一方的人。李某某的朋友吴某某、三某某也一起赶到**酒吧,并与杨某乙发生肢体冲突,后被赶到现场的民警制止。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口信息等书证;2.杨某乙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春红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联系方式1517383****)现羁押于新化县看守所;

2.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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