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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7 月11 日凌晨,赵某某(已判刑)为了报复廖某某、程某某、彭某甲等人,遂邀约彭某乙、潘某某、欧某某、周某某(四人均已判刑)等人乘坐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小车,到本市**门湖北**酒业门店,赵某某、潘某某、欧某某、周某某等人持砍刀、钢叉、铁棍将**酒业玻璃大门砸开,然后冲进店内将廖某某、程某某、彭某甲打伤,并将店内二楼一台一体机电脑及四楼卫生间玻璃门等物品砸坏。经仙桃市物价局鉴定:被砸毁的物品损失价值人民币3614元。经法医鉴定:廖某某、程某某、彭某甲三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19年4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共同赔偿三名被害人经济损失18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欧某某、潘某某、赵某某、彭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廖某某、程某某、彭某甲等人的陈述;4.仙桃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寻衅滋事,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且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从犯、自首,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兆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72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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