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8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200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2020年5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6日2时许,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小区**的一个大排档喝酒后,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随后持菜刀将被害人王某某的脖子砍伤,被害人王某某在夺菜刀时手也被割伤。经广东广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等;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钟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一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是自首,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莉霞
(院印)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量刑建议书》五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