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9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住大城县**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村委会没让其投标伐树,无事生非,持木棍对在某某村村北公路正在伐树的赵某某、安某甲进行殴打,随后又将安某甲的汽车砸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赵某某、安某甲的陈述;
3.证人安某乙、李某某等的证言;
4.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村街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借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海通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大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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