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19〕55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住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1月16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19日0时许,在武陟黄河大道极迪KTV院内,被告人李某甲伙同翟某某(已判刑)酒后,无故对准备离开的李某乙殴打,致其受伤。经鉴定,李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李某甲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李某乙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1.​ 证人刘某某、王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1.​ 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1.​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1.​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其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朱廷磊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全案的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