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李某某,别名李甲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3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枣庄市薛某某**镇**村**号,现住枣庄市薛某某**路**小区**号楼**室。2017年4月17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枣庄站前派出所处警告;2019年1月24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巨山派出所处罚款200元;2019年9月29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巨山派出所处罚款200元。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长期在枣庄市**站从事喊客拉客、倒客卖客、黑出租非法营运活动。张某某系薛某某**局**大队**室**,系**站**办公室**,负责管理**高铁站交通秩序,包括制止倒客、卖客及从事黑出租的行为。高某某系薛某某**局所属的**站便民中心**,负责劝导、维护高铁站站前区域的综合秩序,包括劝导喊客、拉客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2019年4月份一天,张某某着制服在**站出租车待客区劝阻喊客拉客的黑出租司机李某某等人时,被告人李某某不服管理与张某某发生争吵。后在2020年5月份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在枣庄**站追逐、拦截、辱骂被害人张某某及高某某,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破坏了社会秩序。
1、2020年5月10日,高某某着工作制服在**站南停车场出入口劝阻李某某等人的喊客拉客行为时,遭到被告人李某某无故辱骂,现场围观人员及过往旅客众多,影响恶劣。
2、2020年5月28日,张某某对被告人李某某停放在**站南停车场出入口对面规划路边的轮胎轧到隔离墩的小型轿车进行拍照取证后,被告人李某某驾车追逐张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
3、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到**站交通运输局执法岗亭无故辱骂、挑衅张某某,并对张某某进行录像,驾车损坏公物后来回绕地下通道向执法岗亭辱骂至少两次后离开。
4、自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辱骂张某某后的第二天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到**站**执法岗亭围堵张某某十余天,张某某为避免与被告人李某某发生冲突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而刻意避开被告人李某某未敢前往执法岗亭正常开展工作,严重影响了张某某的正常工作。
5、2020年6月1日起,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将拍摄的与张某某发生争吵的配注“**站交通大队长素质低下,威胁老百姓”侮辱字样的视频,发到十八个成员共计5139人的微信群里,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6、2020年6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枣庄**停车场**处,无故拦截张某某对张某某进行挑衅侮辱。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某、高某某陈述,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甘某某33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归案情况说明、手机截图、检举信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利萍
张雪峰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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