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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长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罗某某在成都高新区天顺路附近一烧烤店门口吃烧烤,被害人韩某某与朋友赵某某路过时,李某某、罗某某二人对赵某某言语挑衅,双方发生口角,罗某某在李某某的怂恿下去打赵某某,被韩某某拦下,随后李某某上前对韩某某实施殴打,赵某某见状跑回附近饭店叫来朋友,李某某见对方人多,逃离现场并前往和平小区附近找到四个朋友帮忙。返回现场后,李某某使用钢管、板凳对被害人韩 某某、蒲某某等人实施殴打,造成韩某某、蒲某某受伤。经鉴定,韩某某一颗门牙受损,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蒲某某右侧第9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6月6日,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事生非,持械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并造成两名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燕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08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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