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19〕48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9日被徐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任意占用徐某某角尾乡北插寮村和徐某某角尾乡曾宅寮村的公益林地。经徐某某国土局测绘队测量,被告人李某某占用曾宅寮村公益林地14.7979亩,占用北插寮村公益林地6.1129亩,总面积达到20.9108亩公益林地。经徐某某价格认定中心进行认定,该20.9108亩公益林地价值250929元人民币;
二、2016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到徐某某角尾乡**公司施工工地进行扰乱,目的是想通过扰乱**公司的施工对该公司进行施压以达到其团伙承接该公司的工程项目的目的。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还对该公司的工程车辆进行任意损毁,并且对该公司的项目合伙人曾某某进行恐吓,任意损毁曾某某的雷克萨斯型轿车,曾某某为修复其轿车花去15050元;
三、2017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为了达到垄断徐某某角尾乡的红、白螺收购市场的目的,以暴力、恐吓等手段强行干预徐某某角尾乡红、白螺的收购,并且通过电话威胁在角尾乡收购红、白螺商贩的人身安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益林、小轿车等;2.书证:到案经过、维修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高琼俊、陈妃章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7.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伙同他人任意占用公私财物,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华巍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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