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3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广水市**办事处**村**岗。2012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27日由广水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份左右,丁某某(已判刑)为排挤竞争对手,垄断广水商混市场,牟取非法利益,纠集并指使李某甲(已判刑)、程某某(已判刑)、被告人李某某等人连续多次强行拦截自大悟往广水运送商混的水泥罐车,威胁、恐吓、殴打水泥罐车司机,打砸水泥罐车车玻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犯罪团伙系恶势力犯罪团伙,其中被告人李某某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12月4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甲、程某某等人驾驶无牌大众在广水小山口上坡处将大悟**商混站司机宋某某驾驶的搅拌车逼停,从车内下来五个人将其脸部打伤。
2、2016年12月7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甲、程某某、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驾驶牌照号为鄂K*****的东风标致轿车,在广水开发区杨家河附近将罗某某(大悟**混凝土公司司机)驾驶的搅拌车强行逼停,李某甲将罗某某打了一巴掌后,威胁罗某某必须到指定的广水**商混站拖货。
3、2016年12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程某某等人在广办驾校门前路段,驾驶轿车强行逼停熊某某所驾驶的S*****号商混车,程某某持石头将商混车前挡风璃砸坏鄂S*****号商混车财物损失807元。
2020年5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孟连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关于**办事处强力棚改工程受阻情况说明、广水**医院诊断证明书、**派出所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易某某、胡某某、黄某某、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熊某某、罗某某、宋某某的陈述;4.同案人供述与辩解:同案人丁某某、李某甲、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广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7.涉案照片;8.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为垄断市场,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拦截、逼停、打砸他人车辆,扰乱了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卫东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广水市看守所;
2.侦查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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