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410号
被告人李某某(自报),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3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达州市**县**镇**村*组*号。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9日0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步行至东莞市道滘镇闸口村新华路8号老瓦房饭店对出路段,其因心情不好,为发泄情绪,遂使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对停靠在路边的六辆小汽车任意划花,致使被害人陶某某的粤S*****众泰牌小汽车车身右侧被划花,被害人曾某某的粤S*****哈佛牌小汽车车身右侧被划花,被害人易某某的粤S*****丰田牌小汽车车身右侧被划花,被害人顾某某的粤S*****丰田牌小汽车车身左侧被划花,被害人何某某的粤S*****丰田牌小汽车驾驶位车门被划花,被害人何某某的粤S*****日产牌小汽车驾驶位车门被划花,经估价,上述六辆小汽车的修复价格为8800元。得手后,李某某逃离现场。同年3月29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道滘镇北永金牛新村五横路5号出租房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监控视频,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缴获钥匙等物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汉文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七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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