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二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31970********,汉族,初中文化,太原市**公司职工。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号**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宿舍**栋**单元**号。1998年11月2日因犯强奸罪被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3年8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5年10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被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6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7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出狱后,被告人李某某认为当时出警民警处理不公,且在出警过程中对其有殴打行为,遂一直不满。
2020年8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来到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派出所值班室,认为当时正在值班室值守的辅警苗某某就是2015年出警时殴打其的人员。辅警苗某某及当时在场的值班民警一再对其解释,称苗某某并未参与2015年接处警一事,被告人李某某不顾该解释,对被害人苗某某进行恐吓,声称“没带刀,带刀就砍了他”。后被告人李某某被劝离。
2020年9月1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来到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派出所大厅,无故躺在该大厅伸缩门处。**派出所民警王某某等人上前对其进行劝解时,被告人李某某认为民警王某某就是2015年出警时殴打其的人员,遂用双手抱住被害人王某某的面颊,欲咬被害人王某某的耳朵,并恐吓称“不想动,动就解决了你”。后被告人李某某被劝离。
2020年9月4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将一把菜刀放于手提袋中来到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派出所。被告人李某某将菜刀拿出持于背后,先后进出派出所大厅、楼道、社区民警办公室寻找民警王某某,在二楼被值班民警发现并将菜刀拿走。后被告人李某某在二楼男卫生间遇到被害人王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对其追打、恐吓,称“要不是刀被拿走,就要弄死你”。后在场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某控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苗某某的陈述;
3.证人时某某、崔某某、吉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共场所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萍
助理检察官:郝亚妮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二册及散材料四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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