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州市,住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2019年8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在青州市开发区马氏安置区门口,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白色现代越野车与被害人曹某某因行车问题发生口角,李某某借故生非,用手殴打曹某某,并从其后备箱中拿出棒球棍对曹某某进行追打,用脚将曹某某卡宴车车门踢坏。经青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卡宴车门损失价值为4500元。
被告人李某某已经取得被害人曹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树芬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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