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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公刑诉〔2019〕24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21997********,汉族,大学文化,系**大学**学院**专业大三学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区**大学**号楼西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次,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侦查机关于同年2019年3月16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系同班同学兼舍友。2018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刘某某改正缺点、提高学习成绩为名提出与刘某某“搭伙”,后李某某不断指出刘某某缺点,并因此以与金钱挂钩形式惩罚刘某某,李某某多次要求刘某某替自己打游戏、买饭、上课点名等。同年4月份开始,李某某开始对刘某某随意辱骂殴打、索要钱财,至同年6月底,李某某在宿舍内多次随意殴打刘某某,并强拿硬要其财物。

1、2018年4月14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因刘某某挂窗帘慢为由用金属衣架敲打刘某某右手手背十余下,将刘某某的手背抽到肿胀。此后,只要刘某某没按照李某某的要求挂窗帘就会被殴打。

2、2018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因为琐事在宿舍内用拳头击打刘某某左脸颊、下巴、右肩膀等处,致使刘某某脸颊和下巴淤青肿胀、嘴唇被打破。李某某为掩盖其殴打刘某某的事实,不准刘某某放假回家,还让刘某某戴上口罩、穿上长袖衣服遮盖伤痕。

3、2018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因为琐事用一个玻璃饮料瓶击打刘某某的左脸颊和下巴,致使刘某某脸部肿胀、嘴唇出血,事后李某某还要求刘某某请其吃肯德基作为赔偿。

4、2018年6月5日晚上,因为刘某某给李某某贴膏药的力度太大,被告人李某某用一个玻璃的饮料瓶多次狠砸刘某某的下巴,将刘某某的嘴唇打破,并命令刘某某将地面擦干净,之后又命令刘某某在走廊替其打了一夜游戏。

5、2018年6月14日晚上,因为刘某某把打火机和酒精放在了一起,被告人李某某非常生气,先将刘某某的眼镜摔倒地上,又用拳头击连续打刘某某左眼、腮帮、下巴等处,致使刘某某脸颊被打肿,下巴狠狠地磕在地上,牙齿被咬碎了半个。事后让刘某某自己承认该打,并把地上的血擦干净。

6、2018年6月21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因为琐事用右脚踹刘某某的左右小腿,刘某某躲闪后,李某某踹空后更用力得用脚踹刘某某的左小腿,致使刘某某左腿肿胀。  

另外,被告人李某某以游戏充值、购买物品、请客吃饭等各种理由向刘某某索要钱财。经审计,自2018年3月至2018年6月期间,刘某某通过银行、支付宝共转账给李某某6792.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燕萍

2019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 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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