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19〕3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号。2019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同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车回家途中,因对本村孙某某担任其老师期间不对其提问心生不满,遂进入孙某某家中拳打孙某某后欲逃跑,遭孙某某夫妇阻拦,并在其母劝阻过程中,拳打王某某,致孙某某、王某某头面部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均构成轻微伤。2019年11月5日经山东省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某在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孙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共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媛媛
张娜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沂水县人民医院治疗。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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