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5332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威县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我院批准并由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凌晨3时许在威县**西侧,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在一间便利店门口无故滋事,将到便利店购物的张某某、刘某某打伤。经鉴定:刘某某、张某某两人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视听光盘;2.物证:张某某、刘某某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各一份;3.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光晗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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