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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021978********,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路**段**号,现住广元市经济开发区**组**号**栋**单元**楼**号。曾因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广元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下西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受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7时许,受害人罗某某将自己的川JG****起亚越野车停放在广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停车场卸货,因车辆停放位置挡住了车牌为川H****学的教练车的路,引发教练车师傅周某某与罗某某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搡。此时住在**社区停车场旁二楼的李某某听见外面的吵闹,认为外地车牌号的罗某某与邻居周某某发生争吵,帮忙出言干涉,引发与罗某某的语言冲突,强行拉开罗某某驾驶室车门,并对罗某某进行殴打,后被旁人劝开。劝开后,李某某脱去上衣并推开劝架的彭某某,上前继续实施对罗某某的殴打,造成罗某某鼻骨骨折。双方再次拉开后,罗某某预驾车离开,此时李某某又从停车场附近找了一块砖头将罗某某的川JG****起亚越野车左后组合灯及后挡风玻璃砸坏,经广元市利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直接经济损失1345元,罗某某的伤情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表;2.证人陶某某、彭某某、周某某、韩某某、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7.现场辨认照片、案件照片;8.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劝开后,又用砖块将他人汽车后挡风玻璃砸碎,被告人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和任意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共管理程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有违法犯罪前科,应当从重处罚。立案后,经电话通知,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承认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坦白;破案后,积极对被害人各项损失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愿意接受处罚,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天斌

(院印)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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