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呼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街道**村。2006年7月4日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8年11月11日释放;2016年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2019年12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3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分别于2019年9月8日、2019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和2017年春季,被害人宗某某、马某某在哈尔滨市呼兰区腰堡街道大堡村江边打捞水产品进行贩卖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此经营相关运输业务,其采取辱骂、威胁等手段,以每袋水产品一元钱费用的名义,强行向宗某某收取人民币9539元,后经群众举报案发。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5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账本复印件、公安机关工作说明等;
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闫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宗某某、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书涛
202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呼兰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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