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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双桦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双桦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双桦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桦南县,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2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南县桦南林业局第**居民委****号,住桦南林业局**林场**家属区。2017年11月1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同日被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次日由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系桦南林业局**林场**仅有的两户居民,李某某逞强耍横、借故生非,分别于2013年夏至2017年10月31日三次辱骂、恐吓徐某某,致徐某某患创伤后应激障碍精神疾病,具体情况如下:

1.2013年夏,被告人李某某无故持刀砍击其与徐某某家间且距离徐某某住宅10米处的樱桃树,同时长时间辱骂致徐某某家狗对其狂吠不止,使徐某某和女儿房某甲受到严重惊吓。

2.2017年9月8日晚,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故将徐某某住宅门闩拽坏,强行进入其住宅内滋事,被徐某某的丈夫房某乙阻止并推送至院外后,继续辱骂并故意惹狗对其狂吠,且将徐某某院外水缸砸碎,使徐某某受到严重惊吓。

3.2017年10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在其与徐某某住宅间存放蜂箱处修理蜂箱,由于声音较大引得徐某某家狗对其狂吠,李某某随即拿起砖头打狗被狗咬伤,其追至徐某某家院内辱骂、恐吓,并用砖头和木棒在徐某某院内将院门附近被栓的一条狗打伤致死,在此期间,徐某某用其金立牌手机在院内对李某某打狗过程进行拍摄录像,被李某某夺下并摔碎,徐某某见状将散养的二条狗唤至其住宅内后用门闩锁门,见李某某即将强行闯入,便从住宅北窗逃出藏匿于其住宅东侧约140米处水沟内直至被房某乙发现,随即李某某将门闩拽坏闯入徐某某住宅内将室内一条狗打伤致死,徐某某因此事受到严重惊吓出现精神失常,经鉴定,徐某某患创伤后应激障碍精神疾病。

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经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传唤到案,其到案后未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带有血迹木棒、金色金立牌直板手机后壳等;

2.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说明;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工作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记录仪视频文件对话文本;佳木斯市精神病医院住院诊断书及病志、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局医院住院病案;被害人户籍证明、笔记等;

3.证人房某乙、房某甲、关某某、金某某、陈某某、曲某某、祁某某、巩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害人徐某某等人陈述;

6.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

7.佳木斯市精神疾病防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牡丹江市精神病防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8.调解视频光盘、U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无故辱骂、恐吓他人,致一人精神失常,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桦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杜秉清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件证据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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