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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原检一部刑诉〔2019〕13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52********,汉族,文盲,原平市**镇**村人,农民,住本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7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12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以村委会修路导致其房屋进水要求政府解决为由,从2018年7月31日至8月17日强行入住东社镇党委书记办公室和镇政府值班室,严重扰乱了东社镇政府的办公秩序,经多次劝说拒不搬离,同年8月18日原平市公安局以扰乱单位秩序对被告人李某某作出行政处罚200元的决定。2018年5月8日、2018年11月21日、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继续以上述理由到北京中南海周边进行上访,三次被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予以训诫。被告人李某某多次上访的行为,严重扰乱国家机关的办公场所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贺茜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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