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47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84********,汉族,硕士研究生,案发前系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北京市大兴区**镇**里**号楼**单元**号,现住所同户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同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单北大街53号协和医院国际医疗部二层急诊大厅门口,拒不配合医护人员的防疫检查,推倒急诊大厅的检测台致使护士崔某某左膝及左小腿皮下淤血,并殴打、踢踹上前劝阻的保安宋某某,造成宋某某右侧鼻腔出血。经鉴定,二人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李某某后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建国门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诊断证明书、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马某某、孔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崔某某、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崔某某、宋某某、姜某某、马某某、刘某某的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事生非,疫情期间在医院随意殴打医护人员和安保人员,造成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凯利
检察官助理:王婷婷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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