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6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劳动者,住兴化市**南路**大院,户籍所在地兴化市**新村**巷**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9月27日被兴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被告人李某某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在兴化市**街道**大院小区及东方商厦门口,被告人李某某多次酒后无故滋事,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造成恶劣影响。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31日13时许,在兴化市东方商厦门口,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故殴打徐某某。
2.2019年9月12日13时许,在兴化市东方商厦南侧建设银行门口,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故殴打卢某某,并将卢某某的衣服撕坏。
3.2019年9月27日上午,在兴化市**大院小区内,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故殴打袁某某。
4.2019年11月2日下午,在兴化市**大院小区内,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故辱骂并扬言放火烧死马某某,后又将马某某放在门口的香炉砸坏。
5.2019年11月4日上午,在兴化市**大院小区内,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故阻挠陈某甲等人进行自来水管道铺设施工,强行向陈某甲索要人民币20元。
6.2019年11月5日下午,在兴化市**大院小区内,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故滋事,赤身裸体对马某某进行辱骂,并扬言杀死马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云程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兴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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