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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3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会昌县**镇**坊村**号。2015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会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4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会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凌晨2时许,在会昌县**镇零点酒吧内,梁某某因朋友胡某某与刘某某、叶某某起争执,便叫李某某至零点酒吧门口找刘某某、叶某某。酒吧老板黄某某担心双方打架劝阻时被梁某某推了一下,刘某某、叶某某及零点酒吧工作人员见状便过去围住梁某某发生并冲突。李某某便拿起旁边夜宵摊的铝合金折叠桌砸向人群,致肖某某的额头、黄某某的左胸处、头部被砸伤。后叶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等人对梁某某、李某某殴打,并将梁某某和李某某控制直到民警到来。经会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肖某某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监控视频、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了哥们义气,逞强耍横,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邓小明

 2020年3月26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会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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