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四部刑诉〔2019〕47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家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镇仪丰酒店,持刀打砸酒店,并对段永胜等人进行恐吓,在损坏酒店内物品后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持刀恐吓他人,其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宗宁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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