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刑诉〔2021〕2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021993********,汉族,本科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镇**组**号,暂住上海市松江区**路**弄**号**室。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安某某(另案处理)酒后在本区光星路1566号亚一金店门口与被害人袁某某发生口角,李某某用拳击打袁某某面部致倒地,后脚踹袁某某腰部,安某某遂上前脚踹袁某某肩部。经鉴定,被害人袁某某右侧鼻骨骨折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袁某某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10月12日2时50分许,其与农某某、曾某某至本区**街**路**处,看到有三名陌生男子在议论其三人,曾某某问其对方在说什么。对方一名男子当即冲过来用拳头打在其面部,其被打倒在地,与其相互搀扶的曾某某也被带倒。后又冲上来一人,对其与曾某某拳打脚踢,其遂失去意识。后其至医院,诊断为鼻骨骨折,遂至本区中山派出所报案。经其辨认确认,李某某是当时打其面部的男子。
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10月12日2时许,其与袁某某、农某某沿着本区万达金街走,快到光星路路口时,三名陌生男子站着看着其三人经过,跑过来殴打其与同伴,其被打中右侧腋下及腰部,遂失去意识。
3.证人农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10月12日2时50分许,其与袁某某、曾某某走到本区万达金街亚一金店门口时,看到三名陌生男子在说话,曾某某问袁某某这三人在说什么。对方一名男子冲过来用拳头打了袁某某头部,曾某某被一并带倒。对方另一男子过来用脚踢了袁某某和曾某某,后双方离开。经其辨认确认,李某某是当时打袁某某的男子,安某某是后面踢袁某某、曾某某的男子。
4.证人安某某的证言、地点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20年10月12日3时许,其与李某某、鲁某某经过光星路亚一金店处路口时,有三名陌生人经过发生口角,李某某遂上前打了其中一名男子。其看到一男一女倒地后,上前对着倒地男子的肩部踢了一脚,李某某用手打了对方几下。后三人离开现场。
5.证人鲁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10月12日3时许,其与李某某、安某某走到本区万达金街,二男一女从其三人面前经过,双方发生口角。李某某上前打了其中一名男子,该男子倒地,其与安某某遂上前查看,安某某踢了倒地男子数脚,李某某也再踢了该男子数脚。后其三人离开。
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监控视频及截图证实,案发时李某某用拳击打袁某某面部致倒地,后脚踹袁某某腰部,安某某遂上前脚踹袁某某肩部。
7.验伤通知书、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实,袁某某右侧鼻骨骨折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8.谅解书证实,李某某、安某某已赔偿袁某某人民币十五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李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0.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证实,李某某系被抓获归案。
11.被告人李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随意殴打被害人袁某某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潇燕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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