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68********,汉族,初中文化,**工业公司退休**,户籍地**街**栋**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报请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1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因**待遇等问题,于2013年12月26日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后又分别于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6日两次到非信访接待场所中南海周边上访,扰乱信访秩序。
被告人李某甲因**医疗保险问题,于2019年12月19日9时许到鞍钢信访办上访,其间,以“鞍钢附属企业公司**”名义当众宣读其个人信访材料,扰乱信访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信访材料、训诫书、处罚建义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犯罪检索证明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多次非法上访,实施滋事行为,严重扰乱信访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宝昌
检察官助理:毕健宇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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