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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住辽宁省瓦房店市**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7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欲进入瓦房店市**镇**厂闹事,被工作人员阻拦在外,警察临场后将其劝离。随后被告人李某某再次到该公司闹事,并将该公司停放在门口的车前挡风玻璃砸碎。经瓦房店市价格中心认定玻璃价值人民币37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被砸车辆照片、情况说明等;2.证人周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文件“关于前挡风玻璃一块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滋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福田

检察官助理:苏雪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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