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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二部刑诉〔2019〕14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10311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住洛龙区****号楼门面房。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7 10月1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31日至2019年11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不满政府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被告人李某甲拒绝搬进政府于2016年11月份为其分配的安置住房,在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继续居住在洛阳市洛龙区**区**号楼门面房内。2019年6月20日,洛龙区人民政府下发清理科技园街道办事处龙腾社区、龙丰社区强占安置房的通告,6月23日、28日,科技园街道办事处**清房小组先后两次向李某甲下达清房通知,要求其按期搬离。截止案发,李某甲仍未搬离所占用门面房。经洛龙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李某甲所占用门面房价格为171,260.00元。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7月2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民警在**B区门面房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洛龙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4.信访材料、情况说明、照片等;5.价格认定结论书;6.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海燕 王书凯

2019年12月25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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