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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83********,汉族,专科毕业,住河南省汤阴县**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29日为其指定辩护人,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11时许,在汤阴县**路与**路交叉口东侧,被告人李某某无故对驾驶电动车的被害人王某某、黄某某进行殴打,造成黄某某、王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黄某某面部等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王某某面部等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在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静波

检察官助理:李柯颖

2020年6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汤阴县**路**巷**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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