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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68********,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县**镇**村**组因流氓,于1991年4月6日被洛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9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23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于2020年6月22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5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与同村村民许某某、李某戊等人在李某甲家喝酒。同日16时许,酒后的李某甲去找同村村民范某乙,因范某乙不在家,李某甲持砖头将其家大门门锁砸坏。同日17时许,李某甲在路上见到被害人李某丁,无故对其进行辱骂,后李某丁骑电动车离开,李某甲遂驾驶自己面包车在村里追赶李某丁,李某丁弃车逃离,李某甲下车后用木棍将李某丁电动车车头砸碎,同日19时许,李某甲来到李某丁家门口,用砖头将其停放在门口的**牌汽车玻璃砸烂,前后车灯、倒车镜砸坏。经鉴定,被损坏电动车和**牌汽车价值人民币2690元。案发后,双方达成民事和解。

2020年6月20日17时30分许,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李某甲在**市**站被办案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一组;2.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抓获证明、谅解书、撤诉书等;3.证人李某乙、许某某、李某丙、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丁、范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追逐、辱骂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甲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在一年至二年之间判处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振华

检察官助理:李乐迪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五页,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6.《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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