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开检公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41976********,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住黑龙江省宁安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于2018年3月2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我院批准,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使用156********的电话号码拨打119报警电话,谎称菏泽火车站附近一个煤气罐发生泄露着火,因正值全国两会期间,菏泽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警情后,指令开发区分局车站派出所及特巡警巡逻力量处警,并启动《菏泽市处置公共场所和大型集会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指令应急处突击武装力量赶赴现场。菏泽消防、公安多次与李某某联系,李某某均含糊其词,并在通话中对接警人员进行辱骂挑衅。
2、2018年2月3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使用156********的电话号码拨打110报警电话,谎称在菏泽市火车站广场东边被注射毒品,后又称在火车南站,开发区分局车站派出所及牡丹分局南城派出所连夜处警处置至次日8时许。
3.2019年2月20日2时许、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使用156********的电话号码先后多次拨打122报警电话,谎称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内蒙古通辽和包头高速交警多次与其联系,对其进行安抚,并出动多名警力和车辆处警,后被告人提供“131********”的号码让民警添加其昵称为“好好的”的微信,通过电话和微信辱骂接处警人员。
另查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使用156********和131********的电话号码共向全国各地拨打110、119、120谎报报警电话156次,2018年3月被取保候审后,被告人李某某仍继续实施上述行为,直至2019年5月再次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记录、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刘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试听资料:接警录音、处警录像等;5.鉴定意见: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发泄情绪、寻求刺激,多次无故拨打“110”、“119”、“122”报警电话谎报警情,辱骂处警民警,严重扰乱公安等机关及民警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毛玉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巨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充材料一宗,光盘1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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