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05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个体,出生地陕西省大荔县,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陕西省大荔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14日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3日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组织他人到招远市有偿收回抵押车(陕A803TL陕******号白色宝马轿车)。次日晚,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事先在涉案宝马轿车停放的招远市河东路一品楼酒店门前蹲守。当日22时40分许,被害人张某某的妻子于某某驾驶涉案宝马轿车载张某某及其女儿回家,被告人李某某等人驾驶无牌白色起亚轿车尾随,当两车行至招远市九州路与永照路招远市**路**路路口时,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先是驾车剐蹭涉案宝马轿车,后趁被害人张某某夫妇下车查看剐蹭情况之机,四人上前把住张某某,一人将张某某的女儿从车上拉下,将涉案宝马轿车开走。涉案宝马轿车上有于某某的提包一个,内有现金及苹果手机等物品一宗。后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将车上现金及物品返还给张某某。
2018年7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董某某、罗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结伙拦截他人,强拿硬要,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郅晓莹
2020年8月5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1册、散页2份、光盘2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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