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公诉刑诉〔2019〕2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住安阳县安丰乡xx村xx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 2019年3月27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3日被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1日21时许,中国燃气公司安阳分公司施工队等人在安阳县安丰乡李家坡村李某甲家门前挖沟埋燃气管道时与李某甲家人发生争吵。被告人李某某酒后经过该路段时与郭某某发生争吵,并用手打了郭某某一耳光。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室法医鉴定,郭某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未能自行愈合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安阳县公安局安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被害人郭某某陈述;证人李某乙、刘某某、程某某、齐某某、刘某乙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到案证明、户籍证明及相关书证相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霍根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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