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19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镇**村,现住该村,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2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我院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2月10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骑三轮车行驶在回阿城区松峰山镇新明村的路上时,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汽车因晃大灯相互别车发生冲突,李某某一路跟随王某某至其停下车,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被害人王某某右手划伤。王某某为四级残疾人员。
经侦查,2020年11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哈尔滨市阿城区**镇**村的家中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主要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诊断书等;
2. 证人证言:证人稽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持械随意殴打残疾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韩叙
2020年12月14日
附 :
1.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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