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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19〕34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11963********,汉族,高中毕业,**,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组,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6月2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4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于2019年9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初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1日,南阳市**乡**村村民马某某因急性心肌梗死在南阳市**医院抢救无效死亡。4月21日晚至4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范某某(已起诉)组织30余人强行将水晶棺放入重病监护室,披麻戴孝、燃烧火纸、摆放花圈,严重影响医院办公秩序。5月1日,在南阳市医调委的主持下,南阳市**医院与死者马某某近亲属自愿达成调解,一次性补偿马某某家属5万元,马某某家属表示不再追究医院任何责任。但从6月1日起,李某某继续伙同范某某等人多次到张仲景医院闹事,以医院应对马某某死亡负全责为由,向医院索要80万元赔偿金,无理要求被拒绝后,李某某等人在医院大门口悬挂白布横幅,在门诊大厅、儿科、急诊楼等公共场所用高音喇叭播放丑化、诋毁**医院的录音,焚烧火纸,对医院领导进行谩骂、人身攻击,并多次与医生、保安发生争执,致使医生无法看病,病人无法就医,严重影响**医院的正常办公秩序;期间,李某某、范某某多次到南阳市卫计委和南阳市中医药管理局无理取闹,要求两上级单位向**医院施加压力,迫使**医院赔款,在被给予相应调查答复和建议后,仍对两单位领导进行纠缠,对工作人员进行谩骂,严重影响两单位的正常办公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马某某、吴某某、张某某、郭某某、孙某某、周某某、阴某某、姬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同案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三年以上五年半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一村

齐晓燕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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