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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绿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5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区**街派出所管内,现住址:长春市高新区**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于2020年1月7日依法对其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我院批准,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于2020年1月21日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9年4月12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董某某(已判决)、吉某(案发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在长春市绿园区长春市金城计算机学校刘某和宗某的寝室内,以“借钱”的名义,向被害人宗某强行索要人民币20元;向步某某索要人民币10元;向刘某索要人民币20元。以上被害人因惧怕李某某,均将钱款给了李某某等人。

2.2009年4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董某某(已判决)在长春市绿园区长春市金城计算机学校,以恐吓、威胁方式,向被害人王某某强行索要人民币20元。

3.2009年4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董某某(已判决)、吉某(案发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在长春市绿园区长春市金城计算机学校205寝室,以恐吓、威胁、殴打等方式,向被害人杨某强行索要人民币8元及CECT T800+1手机1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100元人民币。

4.2009年4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董某某(已判决)在长春市绿园区长春市金城计算机学校,以恐吓、威胁方式,向被害人王某某强行索要人民币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撤回起诉意见建议书、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宗某、步某某、刘某、王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吉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琳

(院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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