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2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4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委**组**号,现住佛山市禅城区**村**巷**号**楼**道宿舍。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7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村尾百慕大KTV消费期间与KTV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双方随后相互推打。被告人李某某推打被害人范某某,并趁乱强行扯断被害人范某某佩戴在脖子上的一条足金项链,将项链塞入其左边裤袋后离开现场。经鉴定,上述足金项链净重35.07克,价值人民币170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何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因酒后与被害人一方发生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强行拿走被害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04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振华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5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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