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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13号_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71979********,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住广平县******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15时25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在广平县广平镇西韩村吧咂嘴饭店街门往外走时与来此就餐的被害人张某某发生肢体碰撞,李某某对被害人进行辱骂,双方相互吵闹打架后被人拦开。后李某某继续对被害人张某某及张某某儿媳冯某某进行辱骂,并手持马扎将被害人张某某、冯某某致伤。经广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冯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广平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接受讯问。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人民币35000元,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马扎一个;

2.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住院病案、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

3.李某甲等人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冯某某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广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7.现场勘查记录、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

8.监控视频及手机拍摄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因生活偶发矛盾,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亚召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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